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10號聲請人 左春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1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台灣基金000000011000002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台灣基金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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