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 高玉蘭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錢瑩龍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合記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連思藩 律師
王繹捷 律師 陳北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