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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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陳受敬陳貴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陳貴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貴堯於民國88年1月27日向原債權人台灣省政府借款新台幣(下同)217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4月7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債務人為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復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1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另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自87年12月21日起由國家概括承受。原由台灣省辦理之國民住宅貸款其權利人及抵押權人改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則為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82,172元及利息。又債務人陳貴堯業於94年7月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鈞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2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陳貴堯之遺產管理人,經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內政部營建署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 中庄子 │141-1│建│00│13│37.00│78/10000││└──┴───┴────┴────┴────┴────────┴─┴──┴──┴──────┴─────────┴──────┘┌─────────────────────────────────────────────────────────────┐│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4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980│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牛│鋼筋混凝土造13│2層:55.24;合計:55.2│陽台:8.84│全部│共有部分:1008││││山路3段326之5│稠子段中庄子小│層│4│││4建號,權利範││││號2樓│段141-1地號│││││圍:103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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