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12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告 張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