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蕭秋平 被告 王采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7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