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
明德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153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
明德煤氣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永成 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及明德煤氣公司願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強制責任險由原告向保險公司自行申領),其給付方法為:被告乙○○及明德煤氣公司於今日當庭給付壹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被告另於97年12月31日匯款壹萬元、復於98年元月10日亦匯款壹萬元,均匯至原告郵局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0),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