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彩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逾法定年息6%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