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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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4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超越極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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