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8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朱啟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點一○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