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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