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F○○
酉○○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丑○
巳○○
癸○申○○乙○○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兼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戊○○被告A○○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黃○○被告G○○
宙○○辰○○卯○○亥○○
未○B○○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地○○兼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E○○被告子○○○
C○○兼訴訟代理人D○○被告宇○○被告玄○○被告庚○○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寅○○○
戌○○右八被告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午○○右二被告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天○○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丑○與巳○○;宇○○與玄○○如不能於上開期日到庭,請陳報分割後是否繼續維持共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