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順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9日下午2時22分在本
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提系爭本票正反
面影本,並攜帶該本票正本來院核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