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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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廣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經營町 現炒燒烤於民國94年起,陸
續向原告購買酒品,迄至94年10月18日止,共積欠原告新台
幣(下同)75,210元,被告並據此數額簽立借據,嗣後被告
僅清償其中43,030元,尚積欠32,180元。為此,請求被告清
償上開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為證。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
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貨款及借款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前開欠款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請求給付10萬元以下金錢之小額訴訟,爰依法確定
訴訟費用額為1,9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900
元=1,900元】。又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三項但
書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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