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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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本院卷第127至130頁,第111至126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87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0500元,第88期清償債務金額為1萬7146元,還款期限為7年4月,總清償金額為180萬0646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1萬1871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父母扶養費46萬8000元後,為24萬387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萬0646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每月所得4萬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萬0500元,
及父、母親扶養費4500元後,所餘金額1萬500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僅略高於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614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8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0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88期清償金額1萬714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180萬0646元(依本院98年3月1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180萬0646元││6.總清償比例:100﹪││7.清償金額(1)178萬3500元清償比例(1):99.05﹪││8.清償金額(2)1萬7146元清償比例(2):0.9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7007│1674│1369│├──┼────────┼─────┼──────────┼───────────┤│2│友邦信用卡公司│196358│2236│1826│├──┼────────┼─────┼──────────┼───────────┤│3│美商乙○銀行│57705│657│54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597│155│112│├──┼────────┼─────┼──────────┼───────────┤│5│聯邦商業銀行│185263│2109│1780│├──┼────────┼─────┼──────────┼───────────┤│6│日盛銀行│737676│8398│7050│├──┼────────┼─────┼──────────┼───────────┤│7│遠東商業銀行│108162│1231│1065│├──┼────────┼─────┼──────────┼───────────┤│8│萬泰商業銀行│354878│4040│3398│├──┼────────┼─────┼──────────┼───────────┤││合計│0000000│20500│17146│├──┴────────┴─────┴──────────┴───────────┤│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87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前87期總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