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規定,補正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所附現金保管條並非票據,不應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之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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