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871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被   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石頭厝14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並非被告住所地法
院甚明,本院復無其他定管轄之原因,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