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74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錦福被訴傷害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案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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