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松明選任辯護人張仁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66號、第2065號、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松明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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