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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