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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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相對人 王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先後預納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0,399元、105,598元,合計175,997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320元【計算式:175,997元×7%=12,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