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台北市○○區○○街○○號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25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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