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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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柳約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O八年度小上字第七四號清償債務事件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黔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黔德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駁回上訴,然聲請人閱卷時查無原告(即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中對被告黔德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契約原本為如何答辯,而有了解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之108年10月3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4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而系爭事件業於109年1月31日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且未逾法定聲請期間。又聲請人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本院108年10月3日(實係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亦據其敘明如上,堪認其已表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汪曉君
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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