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
胡文峰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7129號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1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