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06號聲請人 黃偉爵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第2次命補正)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政德 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