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086號聲請人 林家妤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第2次命補正)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臺端為被繼承人 劉連禾 之繼承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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