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偉明選任辯護人吳孟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偉明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