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5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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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32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聲請人 賴佩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孫晨瑀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5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書記官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賴佩婷(原名: 賴湘弦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孫晨瑀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4萬4,051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6,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967元,銀行代號:822,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賴佩婷
相對人代理人孫晨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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