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85號原告 鄭翰陽 訴訟代理人 鄭文鼐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0樓被告 林昆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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