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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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抗告人即被告 蘇明濱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且對上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係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為由,以合議庭裁定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說明,對於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惟抗告人仍對之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抗告人係以同一份聲明上訴狀表明不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81號及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裁判,前者合法上訴部分,本院依法送上訴;後者,對原裁定表明不服,應認係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於法自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