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蔡晨鑫
相 對 人  蔡韶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220號案件審理在案。茲因
聲請人生活困難,為中低收入戶,目前處於失業狀態,名下
亦無任何財產,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又因本件訴訟
證據確實,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應有勝訴之望,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
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中市清水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
,可知聲請人於105年度並無任何所得收入紀錄,其名下亦
無財產,是聲請人既無所得收入遭課稅情形,平日生活亦有
消費性支出須負擔,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
須繳付之裁判費用,亦非無憑。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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