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投簡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炳森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1份及被告陳炳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如附件附表一編號2,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如附件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6,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被告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及毀損罪犯行、如附件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犯行,各係基於竊取告訴人 謝孟益 、 賴韋博 、 何桂羽 、 李瑞昌 、 張心怡 、 詹瑀涓 車內之財物而毀損各該告訴人車窗之玻璃,依自然觀察方式固得視為不同之數舉動,然其犯罪時間及地點密接,數舉動間亦具事理上之關聯,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計劃而實行,於法律上應評價其數舉動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竊盜罪及毀損罪或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或竊盜未遂罪處斷。
四、被告如附件附表二所為各罪,均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係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所犯上開8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案竊盜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經同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前案),於106年11月1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107年8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附卷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參考,其5年以內再犯本案所示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所示各罪,其中前案有部分罪行與本案所示各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本院審酌:被告除有上開構成累犯的竊盜罪前科紀錄外,還有其他竊盜的前案紀錄,素行十分不佳,其沒有思考應該要靠自己的力量取得財物,竟為了獲取財物就破壞他人車輛之車窗而竊取財物,且未和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以賠償他們的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並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 肄業的教育程度、勉持的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為工等一切量刑因子,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未扣案如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新臺幣200元、鋁箔包飲料2罐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或發還被害人,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附件附表一編號1陳炳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附表一編號2陳炳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鋁箔包飲料貳罐,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附表二編號1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二編號2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二編號3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二編號4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二編號5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附表二編號6陳炳森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25號被告陳炳森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炳森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與另犯竊盜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8月確定,於107年8月23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車輛內之財物得手。
二、陳炳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欲竊取附表所示車輛內之財物,而著手於竊盜之實行,然因未發現其主觀上欲竊之物,其竊盜犯行因而不遂。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位置圖、附表所示車輛車籍資料、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及刑案蒐證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嫌;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普通竊盜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普通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普通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普通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另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檢察官張鈞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巧庭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遭竊時間遭竊地點竊取方式竊得財物1告訴人謝孟益111年1月22日3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路0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左前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2被害人 陳清柱 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街00巷○○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右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鋁箔包飲料2罐附表二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竊取方式1被害人 蔡鈴琴 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00巷0弄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左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2告訴人賴韋博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00巷0弄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左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3告訴人何桂羽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00巷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右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4告訴人李瑞昌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00巷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左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5告訴人張心怡111年1月22日5時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街○○○街00巷○○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右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6告訴人詹瑀涓111年1月22日4時50分許左列之人所有停放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路旁石塊破壞右後車窗玻璃,開啟車門後行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