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 吳文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秉翰┌──────────────────────────────────────┐│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瑞暉水電工│第一銀行樹│108年12月26日│6,420元│LA0000000││││程行吳文│林分行│││││││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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