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顏文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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