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738號債權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詳細之原因事實(本金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