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