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6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等住居於新竹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