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及未聲請逕對第三人執行原由。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