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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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丙○○
甲○○丁○○戊○○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