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浚德工業有限公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7年11月10日│100,000元│OB-0000000││││司陳惠雯│社市中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