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韓偉 即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衛生福利部民國110年12月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8114號函、捐助章程、董事名冊、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報紙公告等件為證,惟未併同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書,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聲請人所提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委任他人出席者檢附委任書狀)。
三、社員名冊。
四、監事或其他行使監察職務之人審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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