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乙○○現因案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被告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即原告於起訴狀理由欄四所陳系爭所有物總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