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債權人蘭陽加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之3債務人乙○○
3號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位於台北市○○路○段○○○巷○○弄○○號,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仲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