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告 林慶朝
林連瓊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
陳憶如 律師 倪子嵐 律師被告 范惠珠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卷附協議書第4條約明就保險契約所生之賠償爭議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本院卷第15頁),惟協議書末緣當事人簽名欄內並無原告之簽認,自無從認該協議書成立生效,而難謂兩造有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採。而依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苗栗縣,此有被告經法院判處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第54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再酌以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鎮○○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為證,是本件無論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或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