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誼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15,1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欠費明細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上,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催告,如有催告,請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如未催告,則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