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83號原告 張蕊 訴訟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