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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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完全給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瓊音 間請求不完全給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3
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