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具保人 張坤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張坤雄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於民國102年9月2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3年1月21日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3年1月28日南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程克琳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