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翁春賜受刑人王樂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春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樂群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翁春賜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傳喚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張,及具保人翁春賜送達證書影本1張可證;又查詢具保人、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顯示該二人迄至本院裁定之際,並未有在監、在押之情形(詳卷附在監、在押查詢紀錄表)。故具保人既經合法通知,但未遵期協同受刑人報到執行,具保人並未履行其保證責任,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