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徐慧妤 被告 邱美華
博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葛蜀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