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篤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799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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